一、湖北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三、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金。四、报销比例门诊报销:在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住院报销: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大病医疗报销: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另外,只要是在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每年还可限额补偿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