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手续可由贷款机构会同抵押人与质押人一起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可由抵押人委托贷款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所需资料因业务品种、抵押登记部门要求不同有一定的差异,主要包括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权利证书或凭证、登记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度抵押合同)等。抵押登记也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我们最常见的房屋抵押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中,分别由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较大、有多重管理模式,各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称谓不一,有的叫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有的叫房地产登记处,有的叫房地产交易所,具体要看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车辆抵押登记部门为车辆管理所。抵押登记部门办妥登记后,在抵押物权利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