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医疗期待遇,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虽说这一待遇的规定很美,但为了防止滥用情况的出现,法律上也对此进行约束,患病应当是较重疾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方能享受这一待遇。像是一般的伤风感冒,头痛脑热,那可就不在此范畴之内了。
首先需要明确,享受医疗期的员工的患病不应当包括职业病,受伤不应当包括工伤,职业病及工伤待遇问题受相关法律还有其他法律制度调整,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并无关系;
其次,这种患病应当是较重疾病,达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息,并出具病休建议(证明)。如果劳动者伤风感冒,头痛脑热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极易导致被滥用。
最后,要履行告知或请假手续,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并经用人单位批准之后,方可享受医疗期待遇。
综上所述,职工想要享受医疗待遇只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即可。职工享受的医疗期限看自身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同的工作年限对应的可享受的医疗期限不同。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