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
1、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哪些情形不予补发结婚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1、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当事双方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同居关系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很多有夫妻之实,却没有夫妻之名的男女,为了自身的权益,应当领取结婚证,受我国民法典的保护,这样双方出现矛盾的时候,才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