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迁之后的债务应当由之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合并,则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之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分立,则原来的债务由分立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含义与方式
公司合并是指由二家或者二家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合并成一家公司。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二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公司分立有既有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二、为什么合并公司时不能向合并公司提供担保
1、因为公司合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公司与一家负债较多的企业合并,公司依法就需承继该企业的债务,这样势必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为规避这种情形下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合并时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3、公司合并,债权人不一定能得到更大的清偿保障,如第1点举的例子。
三、存续分立是设立子公司吗
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