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可由遗嘱执行人担任;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管理人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