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