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问题在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中,劳动权利义务是劳动争议的标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就是明确和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上也包括程序上的,当然在劳动争议的界定上只限于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反映,从时间上看,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缔结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例如,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后,原用人单位还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如果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又如,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当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而发生的争议能否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由于法规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论,各地做法也不相一致。在本案中,李某与甲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基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