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原则上应为赔偿权利人。但由于损害后果的不同,直接受害人能否在法律上取得赔偿权利人的地位,则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损害后果的形态划分,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受侵害的人以及身体,健康受侵害之受害人等不同情形。其中,生命受侵害以受害人死亡为成立要件。死亡结果导致受害人权利主体资格消灭,故理论上认为此种情形不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受害人亦非赔偿权利人,不能就其生命权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2、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虽同称为“受害人”,但其所受损害的实质意义有不同。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乃是一种复合结构的损害,既有生命、健康、身体等
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发生肉体组织、生理机能破坏甚至生命丧失等“直接损害”,又有因此种直接损失所造成的进一步的财产损失等计算上
的相关利益损失,如为恢复健康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等。
(1)被抚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近亲属。直接受害人因侵权事故死亡的情形,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收入损失等财产损害和反射性精神损害,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与间接受害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受害人因伤致残,间接受害人均不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即便直接受害人死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3、未出生的胎儿
但在审判实务中,未出生的胎儿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损害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形,所在多有,不容回避。在法律适用上,其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胎儿出生后为间接受害人,笔者认为视胎儿存活与否,如存活另行主张,如系死胎则不存在权利。
4、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人
收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拟制血亲关系,合法收养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地位,关于直接权利人或间接权利人但对于不符合合法收养要件的收养者,在人身损
害赔偿中主体是否适格,如何界定,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系否定说。即:应排除在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主体之外,现由是既然是非法的,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的问题
如有直接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作为权利上,从法律上讲是无争议的,但在实践中,事实存在着一种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