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
4、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怎样成立反担保
反担保的成立必须存在本担保这一前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为确保其求偿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要成立反担保,必须是第三人已经为债权人提供了抵押、保证、质押担保的前提下,同时必须要经过法定的形式设定,即成立反担保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依法办法登记或交付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同时又有以下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