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书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程序如下:
1.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2.组织调解。调解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如果有必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调解会议以协助调解。
3.依法进行调解。
4.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5.调解不成的,也应制作笔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什么时候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