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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只包括脸吗

2023-11-10 来源:我们爱旅游

肖像权不仅仅局限于面部,任何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肖像权包括制作权、使用权和维护完整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肖像权需要容忍他人的使用,如曝光犯罪人员照片、公共人物在公开露面时被拍照等。但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证据目的的拍照。

法律分析

一、肖像权只是面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并不只是局限于人的面部,只要能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二、肖像权的具体内容

1、肖像的制作权。该权包括权利人是否制作的决定权,以及以何种形式制作的选择权。

2、肖像的使用权。该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的完整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毁损肖像的权利。

三、肖像权保护的例外

虽然肖像权是法定的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制作、公开等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3、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4、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5、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结语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或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肖像并不仅限于面部,而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包括制作权、使用权以及维护完整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肖像权保护可能存在例外,如犯罪人员、公共人物等具有特殊身份或活动目的的人。这些例外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