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实践中,大量图片、图像的使用不仅赋予了各式媒介立体的、全方位的美学效果,同时也使得媒体意志的表达相比纯粹文字的叙述更加清楚也更加直接。但图片与图像和其它资源一样具有某种稀缺性,在其公有化之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并不由**传媒所掌控。在此前提下,发生浑水摸鱼、越俎代庖的事情也就不足为怪了。另外,基于我国的国情,**媒介向来就有吃“免费午餐”的习惯。这样,肖像权(当然有时也会涉及到图片的著作权)和**媒介报道权之间的矛盾就凸现出来了。
当肖像权(个人利益)和媒体报道权(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仅新闻界强烈要求公民个人的肖像权应当让步于媒体报道权而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更多的体现出了对媒体的保护意识(《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是明证)。因为一般的认识是:**媒介作为社会信息的主要传播者,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主要手段,在原初意义上,是作为整个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代表而存在的。但在新闻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新闻报道都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福祉,尤其是众多媒体趋之若鹜的文化娱乐类新闻,更多的是要吸引眼球、扩大影响、提高利润。对于这种新闻报道,我认为就不应当主张肖像权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