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农田建的养殖场会被强制拆除吗?
1、基本农田建的养殖场一般不会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也就是说,养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把握的原则是“少量”和“确实”,不能全部占用或大部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占用必须先落实补划,补划的权限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也就是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划,将拟占用地块调整成一般耕地,才能备案和动工建设。对于占用的比例及补划的程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
补划程序一般是乡镇调查实际情况并报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然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
二、养殖场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土地的原用途吗?
1、养殖场使用权期限届满不一定需要土地的原用途。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现行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再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区域修建养殖场,若是违规修建,那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能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对于不限期拆除的养殖场,就有可能会被强制拆除。而不停止建设的养殖场,则有可能会被查封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