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有法律规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其中法律规范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是为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制定的更加详细的规范,比如粮食流通条例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部门规章是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部分为了监督和促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而制定的,比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