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阐述了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的相关处理措施。文章强调,在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时,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以便案件移送。此外,即使犯罪分子没有将全部财产挥霍,只要及时报案,仍有可能追回经济损失。因此,遭遇网络诈骗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举报诈骗网站、诈骗分子即时通讯账号等途径防止他人再受损失。
法律分析
一、被网络诈骗报警后钱能不能追回来
1、被网络诈骗报警后在侦破案件后,犯罪分子没有将全部财产挥霍的是可以追回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如何有效举报网络诈骗行为
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遭遇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可能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可通过对诈骗网站、诈骗分子的即时通讯账号举报,防止其他人继续遭受损失。注意事项如下:
1、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报案。
2、尽可能多的留存证据,例如以下内容:
(1)打款记录截图或银行转账单据;
(2)聊天记录截图;
(3)通话录音;
(4)短信记录截图;
(5)往来电子邮件。
3、将公安的接警或立案回执、证据材料、违法网站网址、违法即时通讯账号等一并向举报中心提交。
拓展延伸
如何有效举报网络诈骗行为?
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受害者的财产和身心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为了有效举报网络诈骗行为,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依法举报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如果你发现有网站、应用程序、电信网络或其他网络服务存在网络诈骗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网络诈骗行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涉嫌网络诈骗的网站、应用程序、电信网络或其他网络服务的相关证据,以及你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等。提供举报线索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
在举报网络诈骗行为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如果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为了有效举报网络诈骗行为,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让网络诈骗行为得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结语
被网络诈骗后,虽然损失难以挽回,但警方和司法机关会尽力追回损失。同时,我们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可能多地留存证据,以便警方展开调查。举报网络诈骗行为,不仅可以帮助自己追回损失,还可以帮助其他人免受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