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嫌疑人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判处有期徒刑的,要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