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模式包括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分析
一、商业秘密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第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应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某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就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必须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从行为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内部人(雇员)侵害、保密义务人侵害以及第三人侵害,从行为方式来看,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利益诱骗、强取豪夺、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等。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二、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模式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以非法获取为前提。
(三)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不仅指自己使用,也包括非法转让即允许他人使用。
(四)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禁止、竞业避让、不竞争。
结语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模式包括: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应得到充分重视和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