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权利: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两者虽同属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但两者之间仍有不同:
(1)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届满未继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二、宅基地有偿分配不会过度增加农民的负担。
1、一则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二则收费标准的确立参酌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区位条件;
3、三则就经济困难的农户还可结合扶贫政策给予经济补助,“对农民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不能通过限制其法律权利的行使来实现,而应当采取政策扶持等方式”。
三、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