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几类人组成。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