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法》法定的终止事由,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包含孕期职工,单位支付职工补偿金。但在公司解散的具体操作中,公司一般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离职员工的处理方案,明确表明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包括协商解除、期满不续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为减少社会矛盾,建议企业与员工多协商多沟通,尽量达成一致。孕期女职工情况更是相对特殊,建议企业在可能的范围内,协商适当提高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