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双方均为非机动车的,则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都应该按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如果是主次责任的,则一般应按30:70的比例来赔偿。
2、如果一方为机动车造成对方人员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双方责任为主次责任的,则应先由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0000元内不分责任全额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用;如果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则超过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或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