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 退休 待遇不变。 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 贪污 、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 刑事犯罪 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 退休金 。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 劳动教养 、治安拘留、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 羁押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缓刑 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 工资 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 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