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有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格式合同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