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和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决议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与企业或者集团之间进行改组与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免征印花税的凭证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印花税征收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