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公司发起人超过200人,提倡以后上三板市场,不支持进行清理;即使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最好等等再报,怕有人想不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二、创业板股份代持问题监管思路1、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2、清理情况: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更登记手续或股份过户登记情况。【逐一确认,股份过户,支付凭证,工商登记,如果委托人未取得股份需要签字确认。】3、主要是解决纠纷问题并且是保证以后不再有纠纷。4、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不仅要关注现在也要关注历史】 三、具体分类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获得持股职工的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3、委托个人持股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4、信托持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对外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就是将职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来行使,从而信托机构成为企业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并代为行使股东的一些权力。信托持股解决方案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四、问题总结实务中,解决因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股权回购是否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