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应视作是其个人财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因此要是离婚的话,那么对分居期间的财产也是要进行分割的,通常情况下是在夫妻之间均等的来分割。
一、财产分割范围
首先要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往往容易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