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有: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均属于可以控制公司经营决策方向的人。
一、高级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召开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制定公司的各种计划和经营计划;
4、决定公司组织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4、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5、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规模小的公司怎么不设监事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