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方式: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7%,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2、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1.5%,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3、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按行业差别费率确定(0.2%至3%),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
4、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为9%+1%,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5、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纳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养老保险基数缴纳的上下限
1、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4、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另外,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 退休 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 退休金 (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 养老金 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