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房子工人死亡主家有没有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应该先确定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一、承揽关系
如果是承揽关系,你不用负责。应该由工头、项目经理、装修公司和装修店铺的业主对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聘请装修公司装修的话,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因为装修公司将该活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属于选人不当,承担30%以下的责任,死亡的人如果是另一个人雇佣的,其余的责任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但另一个人起码要承担主要部分;如果另一个人和其他人是合伙,那么对这个损失就要分担了。
二、雇佣关系
1、如果是雇佣关系,可能要承担责任。就是说如果工人是你自己直接请来的你要付全部责任。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等十条第二款规定雇员事雇佣安全产事故遭受身损害发包、包知道或应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包业务雇主没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者家属要求任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另按最高院司法解释,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等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