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以下基本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属于抗辩权的有哪些?
属于抗辩权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其他法律规定等。
三、民法时效经过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给予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