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不是仅仅的看一个时间问题就可以的,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当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朋友,经过我们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是可以吸收其入党。所以说,如果是跳过其他问题,刑满释放的朋友在党组织的至少五年的考验之下是可以入党的。
受过刑事处罚可以入党。对因刑事犯罪而被判过刑的人要求入党,要从严掌握。对罪行较轻,经过长期(原则上为五年以上)考验,表现突出的,且经党组织严格审查,认为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可以把其列入考察。对那些罪行严重而被判过重刑的人,不能吸收入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