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的流程有:1、先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是检察院提出抗诉。2、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一审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3、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并在决定开庭后的一个月内查阅案件。4、对案件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3种观点: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第一,严格遵循发回重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程序中只有对一审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的两类案件可发回重审。而实践中仍有个别案件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却有上诉,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加重刑罚,把上级的意志强加给下级。而所谓的事实不清,最多只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节不清。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虽有理论界给予批评,至今未见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另有上级法院拟改判的幅度较大(如有罪欲改判无罪),为照顾对下级法院影响而发回重审,要其自己改判,形成上定下审,重审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极个别案件因上级法院内部不能达到意见统一,就以发回重审形式将矛盾下推,无端增加下级程序控辩审三方的诉累。上述做法,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监督诉讼程序的正确适用。我们建议,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处理程序性问题的裁定(如发回重审的裁定)有抗诉权,以更有效地监督审判机关的程序公正。第二,限制发回重的次数。法律对发回重的次数未做限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滥用发回重审程序的现象发生。有的是为强推改判责任,有的则是工作不细,一次发现的问题不彻底,而多次发回重审。据基层院反映,有的案件达三、四次之多。对于纠正程序违法而言,发回一次即够;对于事实证据而言,发回次数的多少与证据补充多少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如果予以适当限制,反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办案人的责任心,也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使诉讼流程人为延长,实现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对照审查起诉中有关补充侦查的规定,建议对同一案件事实适用发回重审不超过两次,从而使发回重审的程序更加完善并与整个刑事诉讼更加协调。
第1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中再次起诉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书不服怎么办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的还有权申请再审。二、如何处理法官违法办案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三、犯人犯罪家属能否上诉家属可以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本人服从判决的,当事人的家人不可以上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不能以同样的诉请、理由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四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撒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 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 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中再次起诉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1种观点: 一、审理二审的审理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1)开庭审理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4、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杀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2)不开庭审理1、可以不开庭: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天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需要发挥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二、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三、开庭审理程序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2、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程序1、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传唤到庭;2、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四、宣判1、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第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执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2、委托宣判的,买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二审的审理结果分为三种。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直接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可以改判。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理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二审开庭程序如下:1、立案;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陈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的流程有:1、先由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是检察院提出抗诉。2、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一审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3、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并在决定开庭后的一个月内查阅案件。4、对案件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1种观点: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审的立案时间。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的,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最后将收到的上诉状、答辩状,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二审上诉后多久开庭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法律都未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1、民事诉讼。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2、行政诉讼。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刑事诉讼。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2种观点: 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如下: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事案件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如下:(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四十四条【二审效力】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二审一般要审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1种观点: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一、二审发回重审对谁有利二审发回重审的,对上诉人有利,发回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二审开庭程序如下:1、立案;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陈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有二审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这就是说民事案件是有二审的,如果需要二审要以原被告双方上诉才能引起,如果一审后没有原被告的上诉,民事判决会在上诉起满生效,那就没有二审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1种观点: 刑事诉讼:(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行政诉讼:(高院解释)(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在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可再上法院的情况是:1、原告为在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被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依法解决预交诉讼费问题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2、人民法院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可申请再审。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后只要你又想去打官司,都没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则要过6个月才能再起诉。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撤诉后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对于自诉案件,若自诉人曾经撤诉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则仍有机会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告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不能以同样的诉请、理由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百四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撒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 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 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中再次起诉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