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2、调解方法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3、把握好调解的时机,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5、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调解离婚后不用办理离婚证。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比行政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一样的法律效力。法院给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发放的是载有离婚协议的民事调解书,离婚当事人双方在法院领取了离婚民事调解书就意味着正式离婚了,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有法院调解书是不可以,也不需要再换领离婚证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部门只受理协议离婚,对于通过法院诉讼已经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情形是不予受理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与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系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由此可见,《离婚调解书》不需要换成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