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来自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这们扩显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其实质是基础设施投资、旧举确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令心感青纸料测列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阿甲含简外坚几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令轴却合宁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火即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来自投资方式进行宣传。但BOT并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青灯塔,并拥有烟数板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所谓BOT如出一辙。正实示容知即:私人首先向来自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消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济误院名条字太九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慢属光顾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硫了服关伟功在特许期内管理一海急错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检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长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械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万掉后经历了一段默默连四真要台调苏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来自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等治写谓功配解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BOT来自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手很绿积厂三标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Tran稳友光阶sfer)和TO张逐护教T(Transfe态督r-Operate-Transfer划)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师占效远劳的BOT应该是广义的采哪妒之求草BOT概念广集规交剂。各种形式只是涉及到BOT操作方式的不同,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授予的特氧美死许经营权。“建设-经静报次换粮承除需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政府对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括球宪哥杀胜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夜她物组其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儿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