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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他们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这表明,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履行忠实和勤勉的职责。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详细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实施的行为,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和担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违反这些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这旨在确保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利益至上原则。
最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他们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时遵守法律和公司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